大學部學生每學期修習之學分數,上限為二十五學分,前三學年每學期下限為十六學分,第四學年下限為九學分。延長修業年限者,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一科目,至多二十五學分。但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該班前百分之十五以上或經核准修習輔系、雙主修、教育學程者,於次學期起,經系主任同意者至多可加選三學分。出國進修、研究、交換學生以及醫學相關學系大四學生因科目擋修,導致無法參加校外實習者,得不受每學期修習學分下限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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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......糟糕,我這學期應該不到百分之15...
但是,我的課表都已經滿24學分
想問問系主任看看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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